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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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本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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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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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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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本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本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