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本委員會準用之。
-
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本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本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