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9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34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第19條之1、第21條之1條文,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0818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認購之有價證券未依第十四條之一轉撥至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者,應通知客戶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擔保品或償還借貸款項及利息。
  2. 前項之擔保品以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擔保品為限,其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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