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9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34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第19條之1、第21條之1條文,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081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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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遇有認股借貸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發行人應退還認購股款至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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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前自該客戶分戶帳內扣除證券商借貸款項及其利息,將剩餘款項退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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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未將退還款項返還至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證券商應通知客戶於次一營業日內償還證券商借貸款項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