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9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34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第19條之1、第21條之1條文,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081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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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客戶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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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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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借貸款項契約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