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18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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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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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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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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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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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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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通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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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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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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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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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認股借貸遇有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客戶收受發行人返還款項帳戶、借貸款項及其利息支付方式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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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擔保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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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契約之生效與存續期間、契約變更及終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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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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