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18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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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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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質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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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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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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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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