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19230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自113年8月19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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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客戶於買賣交割期內變更保管機構,且由變更後之保管機構辦理變更日及前一營業日之對帳及確認作業者,該機構得於變更日操作「保管機構轉換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G07/G07S,作業類別1:新增帳號),通知本公司辦理保管機構帳號轉換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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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完成前項通知後需撤銷時,得於變更日操作「保管機構轉換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G07/G07S,作業類別2:刪除帳號),通知本公司回復已轉換之帳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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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轉換查詢」(交易代號G08),查詢保管機構帳號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