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2396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12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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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作業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本公司通告後,債權債務之糾紛已結案者,期貨商應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將結案內容在次一營業日開盤前於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中揭示,並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