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6777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第5條之1條文,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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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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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中心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