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2115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25條至第128條、第13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86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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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結算會員之受僱人違反本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其他章則或公告等有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期貨商、結算會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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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僱人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