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2115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25條至第128條、第13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86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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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交易,並函報主管機關。但為處理原有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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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派員檢查或查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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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情形,連續達三個月,而未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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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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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反本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其他章則或公告等有關規定,其情事有影響期貨市場交易、結算、交割秩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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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