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2115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25條至第128條、第13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86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併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加罰三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1. 一、期貨商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二及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2.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3. 三、結算會員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4. 四、期貨商違反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交易人權益者。
  2. 期貨商、結算會員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3. 期貨商、結算會員經本公司檢查發現第一項或前條所定情事,且在檢查過程中有對本公司申報或說明事項不實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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