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2115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25條至第128條、第13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86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併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加罰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1. 一、期貨商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項、第五項、第四十四條之五、第四十四條之六、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二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者。
    2.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3. 三、期貨商違反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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