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2115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25條至第128條、第13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86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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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外,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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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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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算會員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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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結算會員違反本規則、其他章則、公告或通函等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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