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13945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6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3年6月24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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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如參加人之客戶於該發行人無股務單位期間有依前條拋棄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即彙總編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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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取得前項報表後,得將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發函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前條經拋棄之有價證券餘額,由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發行人提供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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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欲取得前條參加人之客戶拋棄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時,應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所載之客戶往來參加人辦理。但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如係由參加人送交本公司審核者,應洽本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