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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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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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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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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於申請日後辦理撤銷時,應由往來證券商檢具函文向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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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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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參加人應併同每日營業終了時列印之「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留存備查,保存年限依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