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割債券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9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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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為分割公債、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交易,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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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附條件交易取得之分割公債、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除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得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前,不得再以劃撥方式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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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申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應自行持有而不得賣出,但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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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申請浮動票面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以後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得經本中心核准後於營業處所議價賣出予其他證券自營商,或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