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213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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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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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