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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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1.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2.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3.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4. 四、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中心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5.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中心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中心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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