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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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違反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或第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臺幣二十萬元違約金。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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