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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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中心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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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契約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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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經本中心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