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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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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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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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證券商、期貨商、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專業投資機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本中心同意申請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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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資訊:指本中心所開發或傳送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相關資訊及其衍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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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有價證券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容之單一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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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行情之電視螢幕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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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即時資訊與延遲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交易資訊為延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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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所傳播之當日證券行情資訊為盤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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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直接與本中心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間接取得交易資訊為間接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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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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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揭示:指使用交易資訊不作揭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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