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3381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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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之擔保品標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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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國際債券、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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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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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稱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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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錄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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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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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係指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於櫃檯買賣中心登錄買賣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稱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規定之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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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新臺幣計價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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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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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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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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