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託證券商為客戶執行下單及再平衡交易三方合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1017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51107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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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立合約書人為遵循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投資人與○○○投顧及○○○證券三方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甲、乙、丙三方同意遵循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合約目的範圍
一、本合約提供甲方於使用乙方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含網頁或App,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於獲得投資建議後,依本合約約定模式(含「單筆」、「定期定額」及再平衡調整之投資交易模式)委託丙方買賣有價證券。甲、乙方應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以下簡稱「○○○投顧委任契約」),甲、丙方應簽署「○○○證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以下簡稱「○○○證券開戶總約定書」)﹝甲丙雙方可同時或擇一分別簽署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或外國有價證券之契約,該契約之名稱及簡稱,依證券商之實務情形辦理﹞,且本合約約定之投資交易模式業經各方充分揭露,確認三方權利義務之規範並無牴觸或窒礙難行之情事。
二、○○○投顧委任契約及○○○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中有任一方協力配合之事項如有修正,除因法令變更所為之修正外,應於修正後告知他方,並檢具修正後契約或總約定書送交本合約書之第三方。契約或總約定書之修正未依前述辦理,致有關第三方應行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有窒礙難行情事,所生之損害由該修約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三、○○○投顧委任契約及○○○證券開戶總約定書經撤銷、解除、終止,或當事人因財務、業務困難或法令限制等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行使撤銷、解除等權利之人,或發生不能履行契約之該方當事人,除應依契約通知相對人外,並應即通知本合約書之第三方。契約之一方對他方發出撤銷、解除、終止等意思表示時,應同時通知本合約書之第三方。通知義務人怠於為前二款之通知,致本合約之其他各方受損害者,由通知義務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適用對象
甲方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乙方投顧會員資格:甲方須完成與乙方簽訂「○○○投顧委任契約」,並於乙方之官方網站(https://___________)完成註冊,及申請開通○○○投顧委任服務。
二、開立丙方帳戶:甲方須與丙方簽定「○○○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且約定以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並完成相關指定交割銀行帳戶或資金管理帳戶(分戶帳)之開立及約定。
第三條 服務及投資交易模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透過其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以單筆或定期定額之投資交易模式向丙方進行交易指示,及由乙方代理甲方向丙方進行再平衡調整交易指示。於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中檢視甲方相關投資管理與投資報酬資訊。前述投資交易模式包含單筆、定期定額及再平衡調整﹝請自行約定單筆、定期定額及再平衡調整之交易單位、委託單類型及其他交易約定事項﹞。
二、提供服務模式
(一)甲方透過乙方所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取得投資建議,投資標的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規定範圍為限,甲方不得進行修改,僅得選擇是否接受。
(二)甲方就乙方出具投資建議委託丙方進行交易指示,應遵循下列規範:
1.甲方應於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輸入甲方本人於丙方之證券帳號與密碼,完成雙因子登入機制。
2.委託日期及資金存入
(1)單筆與定期定額:甲方應於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最新公告之指定日期﹝上午 時前﹞完成下單並將投資金額(投資資金加計交易稅、手續費等)存入與丙方約定之交割銀行帳戶或資金管理帳戶(分戶帳)。
(2)再平衡調整:甲方應於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最新公告之指定日期﹝上午 時前﹞完成下單並將投資金額(投資資金加計交易稅、手續費等)存入與丙方約定之交割銀行帳戶或資金管理帳戶(分戶帳)﹝若以客戶原有庫存而客戶不用投入新的投資金額進行再平衡調整者則無須約定﹞。
3.其他交易限制
(1)單筆、定期定額:甲方授權丙方於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最新公告之指定日期依上開委託交易金額及加計相關稅賦、費用範圍內向交割銀行帳戶或資金管理帳戶(分戶帳)為圈存指示,並於翌日為解存及扣款作業。
(2)再平衡調整:甲方授權丙方得接受乙方指示於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最新公告之指定日期依上開委託交易金額及加計相關稅賦、費用範圍內向交割銀行帳戶或資金管理帳戶(分戶帳)為圈存指示,並於翌日為解存及扣款作業。
(3)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若甲方交割銀行帳戶或資金管理帳戶(分戶帳)餘額不足圈存時,視同甲方取消該筆委託,丙方得不執行該次單筆、定期定額或再平衡調整之款項圈存、扣款及交易指示。上述金額款項之圈存、解存或扣款日如遇台灣或執行交易地之一非營業日者,順延至同為雙方第一個營業日,投資建議所載委託交易日期如遇執行交易地非營業日,順延至執行交易地次一營業日。
(三)再平衡調整之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1.再平衡調整之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2.再平衡調整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維持與甲方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與甲方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i.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ii.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再平衡檢視與調整建議
乙方提供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每日、每月或每季,再平衡檢視頻率請自行約定﹞進行再平衡檢視, 與甲方約定再平衡調整之服務方式得以下列方式之一:
1.於投資組合變化達到再平衡調整之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調整之約定條件時,由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提供甲方再平衡調整建議,於﹝ ﹞﹝請依實務情形自行約定調整頻率,如每月或每季﹞進行調整。
2.由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提供甲方再平衡調整建議,應於每次執行再平衡調整前經甲方同意。
(五)甲方依本合約所開立之帳戶(以下簡稱「○○○交易服務帳戶」),應遵循下列事項:
1.「○○○交易服務帳戶」僅能透過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開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三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若丙方對甲方經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下單所取得之資產,與甲方自己投資之資產,兩者間可以分開管理時,則可以使用甲方既有之證券交易帳戶與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串接,故由立合約書人三方另行約定﹞。
2.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致使甲方之委託交易指示未成交送達丙方時,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得以事先約定使用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指示之確認。惟甲方應自行確認投資組合比例,丙方不負有確認投資組合比例義務。
3.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乙方因執行業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有故意或過失情事,致甲方執行單筆或定期定額之投資交易受有損害者,由乙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惟如有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發生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方、丙方者,乙方及丙方不負賠償責任。
(六)資料共享串接方式
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依本合約之約定服務項目,乙、丙雙方之系統得以應用程式介面(API)、安全通訊協定(SSL)與資料加密等其他約定之電子傳輸方式進行資料串接,供甲方於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中,進行本合約所約定之甲方證券交易帳號、交易指示方式、委託與成交回報、損益情況、查詢交易、庫存狀況與配息等相關資訊。
(七)其他服務相關約定
1.甲、乙雙方修正單筆、定期定額及再平衡調整相關約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委託日期及資金存入、每次委託交易金額、執行時機、約定條件、服務方式、執行門檻值之設置標準及其他交易限制中有關解存與扣款之作業時程等),乙方於修正後應通知丙方所修正之內容。甲方如不同意乙方提出之修正內容依第七條之約定辦理。
2.任一方變更本合約之約定時,立合約書人三方得重新訂約或以本合約之附件方式約定。
三、交易相關約定
(一)甲方交易指示,如因可歸責於甲方而致丙方圈存失敗者,由丙方通知乙方,再由乙方通知甲方。
(二)若甲方之買進或賣出委託未全數成交(與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供之建議有顯著差額)﹝有關顯著差額之比例與標準請自行約定﹞時,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丙方不須再次執行交易。
(三)﹝美股交易倘採金額單委託進行,有極大可能產生不足一股之「碎股」情形。丙方將依甲方之實際投資金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應分配股數與配息之派送,碎股股數計至小數點後五位,配息之金額計至小數點後兩位,如有尾差則將依隨機分配方式或丙方官網公告方式派送。﹞﹝若買賣股票種類有碎股,其處理方式請自行約定﹞
(四)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並瞭解有關於本合約所執行本服務之交易委託進度、成交回報、配息回報、圈存狀況以及於本條所辦理之申請事項等工作進度及狀態,由丙方通知乙方,再由乙方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或其他聯繫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使用電子信箱、電話、簡訊……等)向甲方進行通知與回報,惟丙方認為有其他通知之必要時,得由丙方發送通知與甲方。
(五)甲方得於乙方之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進行登入,查詢交易紀錄及帳務等資訊;丙方於每月10號前出具月對帳單予甲方,並以「○○○證券開戶總約定書」所約定發送之方式進行辦理。
第四條 權利義務之責任歸屬及投資人保護
一、三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即投資人):
1.權利:享有使用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並得依本合約指定之方式向丙方進行委託。
2.義務:依本合約、「○○○投顧委任契約」及「○○○證券開戶總約定書」所列之約定、通知、繳款、資金匯入、交割等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自負其責。
(二)乙方(○○○投顧):
1.權利:依本合約及「○○○投顧委任契約」之約定收取顧問管理費。
2.義務:依本合約、「○○○投顧委任契約」及本服務之相關約定所載明之各服務項目與約定作業辦法提供予甲、丙方。
(三)丙方(○○○證券):
1.權利:依本合約及「○○○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之約定服務收取相關費用。
2.義務:依本合約、「○○○證券開戶總約定書」及本服務之相關約定所載明之各服務項目與約定作業辦法提供予甲、乙方。
(四)乙、丙雙方除依法令規定應揭露予申報或備查機構外,對甲方之帳戶保管與相關資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保密責任。
二、責任歸屬
(一)乙方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供之投資顧問服務、廣告申報事項、業務招攬事項,其責任歸屬於乙方;證券經紀服務責任則歸屬於丙方;惟若廣告申報事項、業務招攬事項,可歸屬於乙、丙雙方時,則由雙方依各自之責任負擔;又如相關爭議係發生於資料傳輸過程中,在該筆資料尚未到達接受方時,其責任歸屬為發出方。
(二)乙、丙雙方皆為由金管會所監管之金融機構,於成立時皆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乙、丙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乙、丙雙方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等)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丙雙方者,乙、丙雙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仍應依本合約之約定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三、投資人帳戶之交易及庫存相關保護措施
(一)丙方於知悉甲方帳戶之外國有價證券將因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其他事由,致使交易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流通買賣者,丙方應通知乙方,乙方接獲通知後應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電子郵件、簡訊、電話或當面等任一聯繫方式告知甲方並留存通知紀錄。甲方接獲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以乙方通知之指定方式將交易指示或其他指示內容通知乙方,乙方再將該指示通知丙方,丙方應依指示內容辦理並將辦理結果通知乙方,由乙方以前述任一聯繫方式告知甲方並留存通知紀錄。惟有涉及證券商對於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丙方權益事項之資料,須由甲方逕行回覆丙方。
(二)甲方同意如因國外交易之當地主管機關之命令,丙方於該地使用之上手證券商為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如因而致影響甲方指示之履行或其他與乙方業務相關程序,丙方應告知乙方,並由乙方將影響甲方權益事通知甲方並說明。
第五條 風險及個人資料保護與運用
一、風險告知
(一)本合約之服務模式以電子傳輸方式進行,倘電子下單發生不可歸責於乙、丙方所生之連線斷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造成傳輸阻礙,或電子式委託內容有疑義者,且未經甲方再行確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自行於系統所設之「金額」輸入錯誤,且不可歸責於乙、丙方等情形),乙、丙雙方無須負責。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前,應詳閱丙方於「○○○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中所載﹝電子交易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以明瞭電子式交易可能發生之其他風險。
(二)乙方有提供證券市場、產業類別、個別投資之分析報告或相關建議,均僅具參考價值,甲方應自主判斷,審慎評估投資行為之風險,並自行就自己所為買賣之損益結果負責,乙方並不對未來績效及收益狀況進行擔保。
(三)本合約所提供之投資建議係以外國有價證券為之,故所生之匯差及利率風險等由甲方自行評估與負擔。
(四)其他相關可能產生之風險說明及預告請詳閱「○○○投顧委任契約」及「○○○證券開戶總約定書」所載之約定及說明。
二、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法令運用
(一)甲方同意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乙方及丙方得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為資料共享,為本服務項目就下列資料進行約定使用範圍、利用方式與相關保護措施,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帳號、投資組合建議、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帳務明細、庫存、配息及持股公司活動等資訊。
(二)乙、丙雙方應各自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與第十九條之告知義務並取得甲方之同意。
(三)乙、丙雙方除依本合約約定保護甲方權益外,尚須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洗錢防制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及乙、丙雙方內部規章、企業網站公告、○○○投顧委任契約、○○○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以確保甲方相關權益無受侵害之虞。
(四)以上資料使用範圍、利用方式與相關保護措施若有更新,乙方、丙方應通知或於官網公告周知甲方,經通知後﹝ 日內﹞甲方若無異議者,即表示同意該變更內容,乙、丙方將依此更新後資料為之,毋庸另行簽訂合約。
(五)三方同意並瞭解依金管會及證券周邊單位查核(含資訊安全稽核)之業務需要,應提供本合約所提供服務之相關資料。
第六條 本合約之效力
本合約生效日以甲方簽署本合約或甲方與乙方簽署「○○○投顧委任契約」或甲方開立丙方帳戶之日,以日期孰後者為生效日。
第七條 合約之終止與終止效果及處理辦法
一、本合約之終止
(一)本合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本合約於甲方、乙方間「○○○投顧委任契約」或甲方、丙方間「○○○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之一終止時,本合約即為終止。
2.立合約書人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合約、「○○○投顧委任契約」或「○○○證券開戶總約定書」致無法提供或使用本服務之情事者,經他方以書面或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合約即為終止。
3.任一方有死亡、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公司合併時。
二、本合約之終止效果與處理辦法
(一)甲方依第一款終止本合約者,乙、丙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個營業日﹞內,由乙方先行與甲方聯繫並與甲方說明終止本合約之作業程序之適當處置。
(二)立合約書人三方同意乙、丙雙方依本條第一款終止本合約者,甲方就「○○○帳戶」庫存為如下處理:
﹝移轉至甲方於丙方所開立之委託帳戶,且乙方終止提供甲方再平衡檢視與調整建議服務。﹞﹝立合約書人三方自行約定終止本合約後之處理方式﹞
第八條 資金保護措施
本合約所列之收受款項與給付義務並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第九條 爭議處理約定辦法
一、甲方同意若於本合約所生爭議時,先與乙方提出申訴(○○○投顧申訴電話:_____________,申訴信箱:___________),乙方將於接獲申訴案件之﹝ 個營業日﹞內與甲方進行聯繫並協助處理申訴事項之後續作業辦理。
二、甲方提出申訴後,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個營業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惟該爭議事宜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第三條之規範可歸責於丙方時,乙方應於收受甲方申訴後,立即通知丙方,倘丙方未於收受乙方通知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與乙方時,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申請調處。本項調處方案甲方亦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
三、立合約書人同意本合約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調處及評議處理程序。
四、因本合約所生爭議,立合約書人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
一、立合約書人知悉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乙、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等相關規定,為下列行為:
(一)乙、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進行甲方審查作業時,甲方應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其本身、受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訊。
(二)甲方若不願配合審視,或拒絕提供其本身、受益人或實質受益人資訊、或對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或經乙、丙方研判甲方、受益人 或實質受益人之帳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乙、丙方得拒絕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往來、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乙、丙方並就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三)甲方知悉,如其本身、受益人或實質受益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乙、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乙、丙方並就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附件之效力
本合約倘有修訂、增補條款等,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之約定具有同一效力。如修訂、增補條款與本合約條文約定牴觸者,以修訂、增補日期在後者優先適用。
第十二條
本合約之未盡事項得依「○○○投顧委任契約」、「○○○證券開戶總約定書」之作業辦法與約定進行辦理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補充之。
第十三條
本合約正本壹式參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丙 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