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965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第18-1條
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轉投資個別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證券商併購金融機構,經本會核准者,其投資總金額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超過部分,應於併購後六個月內符合規定。
專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僅得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一項之轉投資方式擇一持有單一公司股份。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授權子法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