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民眾檢舉非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或境外基金業務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429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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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獎勵對象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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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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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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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期貨主管機關及本公會會務與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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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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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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