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民眾檢舉非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或境外基金業務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429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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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不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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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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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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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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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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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事實已由本公會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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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舉事實業經本公會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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