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20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自113年5月10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取得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應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前項副本通知事項,於完成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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