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跨據點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025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305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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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所稱相關作業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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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跨據點受理交易人委託交易、變更基本資料、變更保證金使用額度,及開戶後其他後續帳戶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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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為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轄,或雖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但互為母子公司者,期貨交易輔助人得協助委任期貨商所屬交易人辦理變更姓名、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及變更保證金使用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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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屬期貨商委外作業,應符合「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