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進行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但因特定監理目的,得調整相關查核項目:
    1.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2.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3. 三、資金貸予他人。
    4.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5.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6. 六、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2. 受查公司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1. 一、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 暨 其 相關工作底稿等。
    2. 二、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3. 三、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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