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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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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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