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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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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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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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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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