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2.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3.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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