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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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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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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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