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2.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3.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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