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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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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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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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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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