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517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至第11條條文,原第7條條次變更為第12條(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6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達到第八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期貨信託事業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差額補足作業者,應遵守下列處理原則:
    1. 一、淨資產價值低估時:
      1. (一)受益人為申購者:期貨信託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該申購者之總申購價金。
      2. (二)受益人為贖回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期貨信託基金專戶撥付予該贖回者。
    2. 二、淨資產價值高估時:
      1. (一)受益人為申購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該申購者並調整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二)受益人為贖回者:期貨信託事業因重新計算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現該贖回者溢領贖回款致期貨信託基金受有損失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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