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517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至第11條條文,原第7條條次變更為第12條(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69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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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受不同交易制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之影響,致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偏差而需調整者,應依本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