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91條 (重整裁定之公告及送達與帳簿之截止)
  1. 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即公告左列事項:
    1. 一、重整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
    2. 二、重整監督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處所。
    3. 三、第二百八十九條所定期間、期日及場所。
    4. 四、公司債權人及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怠於申報權利時,其法律效果。
  2. 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3. 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