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從事前條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或國庫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交易款項不得提領現金,應以轉帳方式為之。
    2. 二、購買之選擇、分配比例及期限等應自訂作業程序載明相關控管措施,並應指派專人對於該專戶之流動性與安全性進行控管。
    3. 三、每日詳實逐筆登載買賣交易款項收付情形、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等事項。
  2. 證券商從事前條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款項移轉應以轉帳為之,不得提領現金、不得透支、設定質權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2. 二、轉存其他銀行之定期存款,得隨時解約,所有款項僅限以轉帳方式轉回原證券商交割專戶,不得為其他動用。
    3. 三、約定轉存其他銀行之帳戶及帳號,應事先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如有異動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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