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以交割專戶款項購買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並以「○○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交割專戶」名稱進行交易買賣或轉存。但證券商將交割專戶款項存放於銀行存款專戶之金額,不得低於該交割專戶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2. 前項轉存其他銀行之金額,以交割專戶內定期存款超過十億元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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