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客戶有應支付之款項時,證券商應先以交割專戶之款項支應,證券商為該客戶於其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留存客戶款項專用帳戶項下分別設置分戶帳者,得以各分戶帳帳載金額支應,仍有不足時,再以客戶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支應所需,如仍有不足支應,應立即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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