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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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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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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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個別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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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交割專戶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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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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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每日上午十時前傳送前日第一項所列日報表資料予證券交易所,再由證券交易所將第一項第一、二款日報表資料轉傳集保結算所提供客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