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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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率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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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客戶同意留存於交割專戶款項所生利息之歸屬,明載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