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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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遇有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證券商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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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代為完成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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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報後,由櫃買中心操作「興櫃違約申報」交易(交易代號621)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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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依櫃買中心通知將違約買進股票自違約買進之客戶帳戶撥入證券商之違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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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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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證券商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報後,由櫃買中心操作「興櫃違約申報」交易(交易代號621)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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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依櫃買中心通知將原買進股票撥入原賣出客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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