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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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客戶買賣興櫃股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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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參加人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證券給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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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證券經紀商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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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者,則使用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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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等,於保管機構設有存款帳戶者,得以匯款方式辦理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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