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
所有條文
-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輔導作業:
-
一、接受本中心輔導逾二年者。但本中心認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
二、規避或拒絕配合本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
三、依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申請或經本中心評估已不適宜繼續輔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