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所有條文

  1.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輔導作業:
    1. 一、接受本中心輔導逾二年者。但本中心認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2. 二、規避或拒絕配合本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3. 三、依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申請或經本中心評估已不適宜繼續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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