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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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接獲本中心依第四條規定之函復同意者,應與本中心簽訂「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附件五),並開始接受本中心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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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籌備處不得以接受輔導為由,作為其業務推廣、經營績效或獲利之保證或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