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
所有條文
- 創櫃板公司於登錄屆滿三年後繼續登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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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經本中心同意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股務作業,並自行負擔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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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但財務報告已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