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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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終止登錄創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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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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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依前條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逾三個月者,且其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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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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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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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申請書件或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漏未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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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公司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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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創櫃板公司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登錄創櫃板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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