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92條 (董事之選任)
  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4.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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